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纪检工作高质量发展,不断拓宽监督渠道,规范监督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等有关条例以及省纪委省监委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纪检监督信息员(以下简称:信息员),是指受学校纪委聘请,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、纪检工作实施监督的兼职人员。
第三条 信息员为学校在编在岗的党员干部职工。
第四条 信息员实行部门(单位)推荐和个人自愿报名相结合的原则,由学校纪委聘请。
第五条 信息员的条件
(一)拥护党的领导,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能自觉执行法律法规、党章党纪和校纪校规;
(二)具有与履行监督职责相应工作能力,关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、作风建设等方面工作;
(三)密切联系群众,坚持原则,实事求是,公正廉洁,在师生员工中有较高威信;
(四)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。
第六条 信息员的职责
(一)参加学校纪委相关工作制度的研究、制定;
(二)了解并向学校纪委反映:
1.全面从严治党、党风廉政建设“两个责任”在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情况;
2.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在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情况;
3.有关单位(部门)、领域存在“怕慢假庸散”和“六种歪风”等突出问题情况;
4.教职工对党组织、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、控告;
(三)对学校纪委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,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工作的意见、建议;
(四)学校纪委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。
第七条 信息员的权利
(一)参加或者列席学校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、纪检工作业务培训;
(二)根据学校纪委安排,对学校有一定廉政风险的重要领域、重要岗位和重点工作进行监督;经学校纪委同意,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;
(三)向学校纪委了解所反映、转递的检举、控告事项的办理情况;
(四)对学校纪检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。
第八条 信息员的义务
(一)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;
(二)遵守工作纪律,保守工作秘密,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,应主动回避;
(三)学习党章党规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纪检工作业务;
(四)参加学校纪委组织的相关活动,承担学校纪委交办的具体工作。
第九条 信息员的聘任程序
(一)按照每个下属党委(党总支)聘请1至5名信息员的原则,具体人员数量及初步人选由学校纪委商各下属党委(党总支)确定;
(二)学校纪委对信息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,确定拟聘人选;
(三)学校纪委对信息员颁发聘书。
第十条 信息员的聘期
信息员的聘期为三年。聘任期满后,因工作需要,并征得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同意,可以续聘,最多连续聘任不超过两期。聘任期满未续聘的,视为自然解聘。
第十一条 信息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解聘:
(一)受到党纪政务处分、行政处罚、刑事处罚的;
(二)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工作,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的;
(三)因调离学校、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;
(四)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。
信息员在聘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的,应由本人向学校纪委提出申请。
第十二条 信息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。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,听取信息员履职情况工作汇报。
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自觉接受信息员的监督,支持他们开展监督工作。
第十四条 学校纪委对坚持原则、忠于职守、成绩突出的监督信息员,每年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第十五条 信息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的,由学校纪委会同有关单位(部门)依纪依法对相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。
第十六条 信息员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、泄露秘密等,学校纪委依纪依规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